常德中山外语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(2015年11月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严肃学校纪律,增强法制观念,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及我校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“十不准”》和《学生日常仪容仪表规范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此条例。
第二条:违纪处分不是目的,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,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。学校对违纪学生,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,对受处分的学生,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,要热情帮助,不应歧视。帮助他们改正缺点、错误,及时撤消处分。
第三条:对扰乱学校秩序、威胁师生安全、侵犯学生人身权利、破坏学校财产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
第四条: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、情节、造成的后果,偶犯还是屡犯,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,给予下列六种处分:
①通报批评;②警告;③记过; ④留校察看;⑤劝其退学;⑥开除学籍。
第五条:后四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,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连同学生的检查、旁证材料等报学生科。通过学生科、保卫科联合调查,做出处分决定后,由学生科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(不允许任何人随意通知家长接学生回家),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,处分决定公布全校。
第六条:学生处分须经副校长会同学生科、保卫科集体讨论通过,然后报校长审批。
第七条: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、物质损失的,除给予纪律处分外,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八条: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从轻或免于处分:
(一)情节轻微,不是主谋者;(二)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;(三)主动赔偿损失者;(四)检举揭发有功者。
第九条: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从重处罚:
(一) 有较严重后果者;
(二) 认错态度不好者;
(三) 对检举人,证人打击报复者;
(四) 屡教不改(包括受处分后,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)者;
(五) 手段恶劣,情节严重者;
(六) 胁迫,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;
(七) 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;
(八)威胁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者;
(九)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,败坏学校声誉的。若学生之间产生矛盾,只能通过班主任、保卫科和学生科处理解决,决不允许通过外界人员介入处理,违者,一律开除学籍。
(十) 每学期旷课(包括自习课)达20节以上(含20节)者。
每学期学生旷课10节者,通知其本人,给予“警告”处分;
每学期学生旷课15节者,通知其家长,给予“留校察看”处分;
每学期学生旷课18节者,通知其家长接孩子回家,给予在家“教育思过”处分;
每学期学生旷课20节者,通知其家长,给予“劝其退学”处分。
第三章 处分程序
第十条; 处分材料包括:(一)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;(二)违纪者本人的检讨﹑保证书或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;(三)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;(四)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;(五)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。
第十一条;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:
(一)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,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﹑危害或影响,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。
(二)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学生科,学生科联合保卫科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。
(三)学生科、保卫科和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。“通报批评”、“警告”、“记过”处分,提交学生科会同保卫科决定;“留校察看”、“劝其退学”、“开除学籍”处分提交校委会审决,并由校长批准签发;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委会;处分文件由学生科拟定。
(四)通过班主任通报受处分的学生和家长;由班主任、学生科和保卫科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。
(五)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或不当,可向学生科或校长室申诉,但不得无理纠缠﹑取闹;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。
(六)学校校长或学生科科长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,并以告示形式在校内发布。
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
第十二条;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的结果,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。
第十三条; 学生受处分后,确能痛改前非,严格要求自己,思想品德、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,三个月后可以撤销其处分。
第十四条;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: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,领取并填写《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》;班级讨论认可、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学生科,学生科、保卫科联合团委会、学生会调查、审核,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的意见;劝其退学及以上处分的撤销,要报校长审核批准;学生科拟定撤销处分的文件,并以告示形式在校内发布。
第十五条;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。
后附:表1《违纪处分登记表》、表2《撤消处分申请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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